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学研究

用社会治理理念透视精准扶贫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6-10-25      浏览:79144

社会治理的核心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其目标是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行和满足个人和社会的基本需要,保障改善民生、实现全面小康是其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因此,在实现全面小康的伟大实践中,尝试运用社会治理理念,对做好精准扶贫工作具有很好借鉴意义。

一、坚持系统治理,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多方参与的大扶贫工作格局

从社会治理视角看精准扶贫,将关注民生和强化贫困区域的公共服务功能合为一体,将贫困人口“需求表达-利益满足-公共服务供给”融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治理框架中,体现了扶贫治理主体是党的领导与多元参与的有机统一。可以引用系统治理理念,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精准扶贫,构建社会各方参与的扶贫工作格局。一要建好“一支队伍”,强化政府主导。政府是领导社会治理、推进精准扶贫的决策核心,干部是扶贫攻坚的中流砥柱。要在政府与贫困群众之间建立一支可以下情上晓、上策下达、上下沟通、无缝衔接的脱贫攻坚队伍,把基层工作经历丰富、掌握贫困人口心理状况、善于做农村工作的退休干部、“两代表一委员”、农村“乡贤”吸纳进来。对上是“智囊团”,帮助党委、政府提出精准扶贫决策评估、政策修正等建议措施,当好参谋助手;向下是扶贫“主力军”,既当宣传员,又当落实员,负责宣传扶贫政策,了解掌握贫困群众需求,及时化解矛盾问题,推进工作落实,防止脱贫政策措施与群众需求“两张皮”,形成上有党政领导、中有落实队伍、下有群众接力的扶贫工作体系。二要抓好激励引导,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社会参与是社会治理的活力所在,也是精准扶贫的合力所在。要围绕“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基层民主、促进社会和谐”四个方面,让各类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进来,形成脱贫攻坚强大合力。要建立激励机制,凝聚社会力量,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构建“N+1”助贫脱困模式。“N”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公益机构、公民个人等,“1”指贫困群众。广泛吸纳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爱心志愿者和创业成功人士参与扶贫工作,积极搭建公民个人和贫困群众对接的平台和机制。大力探索“十户联扶”、一对一包联等的助贫模式,扩展助贫工作覆盖面。三要配强村级班子,筑牢基层扶贫战斗堡垒。村级是社会治理的最基层单元,也是精准扶贫的“一线主战场”。从长远来看,基层发展的重任,归根结底要靠坚强有力的基层党组织去引导、去推动、去落实。村两委班子要克服“等、靠、要”思想,增强自力更生的创业精神。要注重加强村级班子建设,发挥村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努力培养党性强、素质好、作风正、肯干事的带头人,让善于做群众工作、公道正派、有领导组织能力的党员群众进入村两委班子,鼓励和选派思想好、能力强、愿意为群众服务的优秀年轻干部、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任职,夯实基层扶贫组织建设。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能力。通过整合众多社会治理资源,形成“政府+社会力量+村级组织”的社会共治局面,筑牢精准扶贫的社会基础。

二、坚持依法治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推进精准扶贫

依法治理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社会,精准扶贫着力社会贫困的根本性治理,更需强有力的法治来规划和保障。一要建立精准扶贫风险评估机制。任何决策的出台实施都伴随有不稳定风险。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精准扶贫牵涉政策资金大量进户、产业项目批量投入,操作层面上,项目落户以及因政策解读不透、落实上的偏差,都可能诱发不稳定。要借鉴社会治理手段“前置”模式,引入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提前做好措施“落地”前的风险防控,为精准扶贫消除隐患、铺平道路。二要健全法治保障机制。法治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要树立扶贫部门和贫困群众的规矩意识,精准扶贫不是“大水漫灌”,“扶持谁、扶什么、怎么扶、扶到什么程度”都有严格界限和明确标准。相关部门要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法律依据、实施主体、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开发项目批准和实施、扶贫对象进出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公示让精准扶贫在阳光下运行。要依法管理扶贫项目资金,防止暗箱操作、吃拿卡要、跑冒滴漏;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扶贫领域违法犯罪,用法治护航精准扶贫。三要引入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针对因贫困户准入退出、了解政策不全面、措施不够精准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充分运用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发挥“三老”义务调解员、农村有威望的 “乡贤”、“三官一律”、离任镇村干部等主体作用,运用“情理法”等有效手段,通过平等对话、情绪疏导、依法教育等多种方式,化解精准扶贫中出现的社会矛盾,有效杜绝因扶贫引发群体性事件、重大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创造安居乐业、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坚持综合治理,注重多种手段综合施策

综合治理体现的是治理手段的多元和综合运用。实践证明,致贫原因不仅仅是地域环境差异、发展理念滞后、资金项目缺乏的问题,还受社会认同、法治薄弱等综合因素制约。运用综合手段,多措并举、多管齐下,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扶贫措施和效果精准一要实施项目资金扶贫工程。要按照中央大力实施“五个一批”(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思路,着力解决产业发展滞后、项目资金缺乏、生态环境恶劣、宣传教育薄弱等多年来制约、困扰贫困群众和贫困地区发展的难题,确保扶贫项目资金“落地开花”。二要实施法律扶贫工程。贫困地区是法治相对薄弱的地区,也是极易发生权益侵害和被侵害的地区。要结合“七五”普法,以法治文化基层行为切入,大力开展送法下乡、法律扶贫等活动,加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法治教育,引导群众平时学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深入推进法治乡村创建,既补齐贫困地区、贫困群众法治薄弱“短板”,又为扶贫工作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三要实施德治扶贫工程。德治是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既有的扶贫模式,将扶贫治理对象作为游离于社会之外的“可怜人”和“弱势群体”,在帮扶上产生无形的“社会排斥”。重视运用传统文化、道德力量,发挥村民自治、乡规民约的“软”约束,构建德治融入扶贫机制,保障贫困对象能享有基本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尊重,构建乡风文明的新农村要充分利用“爱心+扶贫”理念,不断创新扶贫手段和投入渠道,运用对口扶贫、定点扶贫、社会扶贫等手段,完善政府救济、社会捐助、集体救助等体系,引导多种资源精准投入。通过发挥德治的教化作用,拓展治理手段,实现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共助扶贫。

四、坚持源头治理,实现“外部输血”向“自身造血”的转变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生问题,从政策“输血”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制度性安排,有效缓解了贫困问题,但致贫的根源还未从根本上消除,贫困地区“造血”能力尚显不足。源头治理要求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体现的是关口前移。要挖掘自身发展潜力,强化自主“造血”,这既是消除贫困的治本之策,又是源头活水。要按照“扶志为先、智力为要、基础带动”的总体思路,科学扶贫、精准扶贫。一要扶“志”。扶贫首先要扶“志”。要实施“精神扶贫”,采取群众乐于接受的方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树立正反典型,引导贫困群众克服“等靠要”思想,立起“我要脱贫”的精气神,树起“宁愿苦干,不愿苦熬”的决心,坚定依靠自己勤劳的双手、创造幸福美好新生活的信念,实现“要我脱贫”向“我要脱贫”转变。二要扶“智”。采用“扶贫必扶智”的办法,培育“造血”功能。引入社会资源有助于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提高社会治理效益。要大力开展科技扶贫活动,加强对农村实用人才和实用技术的开发和培训,使当地农民通过科技支持,懂技术、会经营、能致富,或学习一技之长后能够出外务工,取得稳定的收入。要引入项目化运作,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邀请社会培训机构,定期对贫困家庭和子女进行实用技能和产业发展知识教育培训,使农户都能掌握12项适用技术,具备更好就业和发展能力,增强脱贫后劲。三要扶“基”。帮助当地农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搞好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要加强道路交通、水利设施、医疗卫生、信息获取等基础配套,切实改善贫困地区基础落后面貌。因地制宜培育基础产业,形成“一镇一业、一村一品”发展格局。关注基本家庭建设,最终实现群众安居乐业、人与社会和谐发展。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