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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参与行政争议案件化解工作制度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3-12-06      浏览:440

第一条 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行为产生的纠纷。

第二条 首席法律咨询专家通过行政争议化解室参与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产生的行政纠纷进行实质性化解,达到解决行政争议的目的。

第三条 调解案件的范围包括: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与行政机关的争议,自愿在行政复议前、复议中和行政诉讼前申请调解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有关行政赔偿、补偿的行政争议;

(四)案情重大、复杂,涉案人员较多,或者具有一定敏感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争议;

(五)其他依法可以协调化解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 调解工作坚持自愿、合法、中立、积极主动和依法处理原则。

第五条 对行政争议的调解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调解结案,因特殊原因无法结案的,至迟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六条 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询问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二)向行政机关了解案情的权利;

(三)在履职过程中人身权利受保护的权利。

第七条  首席法律咨询专家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循调解程序;

(二)依法公正调解;

(三)建立调解档案。

第八条  本制度由凤翔区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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